2015《法律法规》第三章第三节:担保业务
2015《法律法规》第三章第三节:担保业务
知识精讲 我国的担保业务主要有银行保函业务和备用信用证。下面我们来一一了解一下。 一、银行保函 1.银行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2.银行保函的分类: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 (1)融资类保函 借款保函:担保借款人向贷款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授信额度保函:担保申请授信额度和在授信额度项下的偿还义务的履行。一般是母公司为海外的子公司申请; 有价证券保付保函:为企业债券本息的偿还或可转债提供的担保; 融资租赁保函: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提供的担保; 延期付款保函:为延期支付的货款及其利息提供的担保。 (2)非融资类保函 投标保函:多用于公开招标的工程承包和物资采购合同项下,根据标书要求的担保; 预付款保函:申请人一旦在基础交易项下违约,银行承担向受益人返还预付款的保证责任; 履约保函:对保函申请人诚信、善意、及时履行基础交易中约定义务的保证; 关税保函:为进出口物品缴纳关税提供的担保; 即期付款保函:保证申请人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动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类同信用证性质的保函; 经营租赁保函:对经营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提供的担保。 二、备用信用证业务 1.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破产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2.备用信用证的实质是一种担保行为。 备用信用证的特征是在备用信用证业务关系中,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只有借款人发生意外时才会发生资金的垫付。 3.备用信用证可以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 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 考点精析 1.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概念要区分开。 2.银行保函中比较容易考的是非融资类保函,可能会考多选题。 3.备用信用证的特征是比较容易考的,注意把握。 考题回顾 单选:下列关于商业银行备用信用证业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B.开证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C.实质是对借款人的担保行为 D.开证行在申请人履行义务时承担付款责任 【参考答案】C 【金考解析】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是第二付款人,只有借款人发生意外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会资金垫付。所以A、B、C都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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